以案说法|神不知鬼不觉转走11万元判刑!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1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偿还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林某辩称,其中的1万元是其向老板的借款,不属于盗窃。指控其余的几笔款项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不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不持异议,但同样提出其中的1万元应认定为借款行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联系亲友赔偿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建议对林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林某及辩护人声称的其中1万元属于借款行为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因在盗窃行为被察觉后,才告知其转走款项的事实,所谓的借款是在事发后,被害公司对林某追赃的处理方式,不影响盗窃犯罪事实的成立。
关于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系案发被察觉后才承认盗窃事实,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在被害人向其告知如不归还钱款就要报警的情况下,林某既未归还钱款,也未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因此,林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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